印度进口和出口的一般规则
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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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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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除另有规定外,允许自由进行进出口贸易
除受到现行的其它法律条文或政策规定约束外,进出口贸易应自由往来。进出口有关政策详细规定,按照ITC(HS)中指定的方式,由对外贸易部部长公布通知,并随时进行修订。
2.2、遵守法律规定
进出口商应遵守《1992年对外贸易(发展和规则)法》、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和法令、颁发给其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文件中的条款以及现行的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进口的商品也应服从约束国内商品生产的国内法律、规则、法令、规范、技术标准、环境与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
政策的解释
一旦在解释本政策中的条款、关于ITC(HS)、手册(1)或手册(2)中某类条款时出现了任何问题或异议,应将其提交外贸部长,由其做出决定,且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对于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出具是否符合本政策规定或这些文件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产生问题或异议,也应提交外贸部长审理,其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程序
为有效地执行本政策项下的规定以及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则和法令,外贸部长对于一些贸易案例或某几类贸易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进出口商及许可证发放机构和其他权力机构遵照执行。该法律程序刊登于手册(1)、手册(2)和ITC(HS)中或者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将以同样方式随时修订。
手册(1)是进出口政策的补充文件,其中包括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细则。根据本政策项下各项条文可获取的优惠条件在手册(1)中均有阐述。
免除政策及法律程序的约束
当申请人有证据说明,本政策或法律程序的有关规定由于实行有困难或条件过于苛刻,对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则可向对外贸易部长递交其认为有必要免除本政策或法律程序中有关条文约束的申请。如部长认为合理而且适当,将下达指令或批准免除约束的申请。在免除任何个人、阶层或某行业领域本法或法律程序中有关规定的约束时,外贸部长将从公众利益出发,另外规定其认为适当的附加条件。如果免除约束的申请涉及到本法/法律程序的第4章(不包括有关玉石与珠宝条款)的有关规定,则该申请只能在咨询了ALC后予以考虑。而除第4章外,对其他规定免除约束的申请只有在咨询了政策免除委员会后予以考虑。
限制贸易规则
外贸部长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采取或强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维护公共道德不受玷污;
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生理健康;
保证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不受侵害,并防止欺诈行为;
防止利用在监犯人作为非法劳动力;
保护国有的珍贵艺术文物、历史文物、考古文物;
保留稀有资源和自然资源;
禁止有关核原料或自生资源的贸易,并且
禁止有关武器、军火物资及战争物资的贸易。
限制贸易的商品
在ITC(HS)项下限制贸易的商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按照发放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或公告中的规定进行。
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的条款
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应规定其有效期,并应包含经许可证发放机构规定的以下条款:
(a)商品的数量、规格和价值;
(b)最终用户条款;
(c)出口方责任;
(d)可获利润;以及
(e)最低出口价格。
申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不属公民权利
任何人不得将申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视为一种应有权利,外贸部长或许可证发放机关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及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则和法令,拒绝发放或续发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
罚金
如果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持有人违反了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的有关条件或未履行出口方责任,则该持有人应依照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和法令或现行的其他政策及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义务
国有企业贸易
根据ITC(HS)中的有关规定,国有贸易企业经营的商品,在由该国有贸易企业进出口时享有独有的或特有的优惠待遇。但外贸部长仍有权将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发放给进出口这些商品的其他人。
尽管这些商品在进出口时被授予了独有或特有的优惠待遇,该国有贸易企业在经营时仍应完全从商业角度考虑其涉及进出口的采购或销售,即要考虑价格、数量、适用性、可销售性、运输或有关采购和销售的其他条件。根据国际惯例,这些企业应非歧视地对其他国家的企业提供适当的机会,以使其在该企业的销售及购买活动中能够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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